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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設立金融創新貢獻獎。對駐青金融管理和監管機構,在推進青島金融業發展,支持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、上合示范區和青島自貿片區建設,爭取國家重大金融政策支持,改革完善金融體制機制,引進重要金融項目和金融資源等方面作出重大創新和突出貢獻的,根據綜合評定予以獎勵。
(二)設立金融創新成果獎。對在支持實體經濟、社會保障、重點經濟功能區建設、服務小微企業和“三農”發展、拓寬融資渠道、強化金融科技應用、提升金融服務效能、推動“四個中心”建設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,進行產品、技術、服務和模式等創新的成果予以獎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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